發布時間:2020-02-18 11:27:34來源:有考培訓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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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①城鎮體系規劃、②城市規劃、③鎮規劃、④鄉規劃和⑤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疲卮蠡A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17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18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掌握城市規劃確定的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規定
第35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共計20項用地)
環境管理的基本持點:
(1)環境管理的綜合性。環境管理是由自然、政治、社會和技術等多因素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而形成和發展的。這就決定了環境管理的高度綜合性,表現在必須采取立法、經濟、教育、技術和行政等各種措施相結合的辦法.才能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
(2)環境管理的計劃性。環境保護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受著計劃的制約。
(3)環境管理的區域性。環境問題由于自然背景、人類活動方式和環境質量標準的差異存在著明顯的區域性。也就是必須根據各地的不同特點.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環境管理的自然適應性。就是怎樣充分利用自然環境適應外界變化的能力,如資源再生能力,自凈能力和自然界生物防治作物病蟲害的作用等,以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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