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發布的《202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202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全國統一報名時間為6月12日至7月2日。在此期間,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將開通報名通道,考生需通過該平臺進行報名。
然而,截至2025年3月7日,仍有部分省份尚未公布具體的報名時間及安排,這些省份包括北京、上海、重慶、湖南、江蘇、遼寧、江西、吉林、湖北、廣西、寧夏、西藏、貴州、云南。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需在2025年4月11日前公布本地區的具體報名時間和相關事項。因此,尚未公布報名時間的省份預計將在4月11日之前陸續發布相關信息。
建議考生密切關注所在省份財政部門官方網站或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的公告,以獲取較新的報名時間和相關要求。同時,考生也可以通過訂閱相關考試機構的短信提醒服務,以便及時獲取報名通知。
2025年中級會計報名費用
部分省份已公布2025年中級會計師報名費,從已公布的省份報名費用來看,每個科目報名費用大概在50-80元之間。
以下是2025年部分地區中級會計報名費用,如下:
天津:每人每科51元
廣東:《財務管理》《經濟法》科目考務費6元/科,考試費55元/科,合計61元/科;《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務費6元/科,考試費75元/科,合計81元/科
浙江:每科60元
福建:暫未公布
山東:每科次56元
湖北:60元/人·科
安徽:每人每科56元
黑龍江:考試費為每人每科55元;考務費為每人每科6元
四川:每科收取考務費6元、考試費50元,每科共計收取56元
河南:考務費每科40元
陜西:每人每科目70元
海南:每科55元
甘肅:每科70元
湖南:每人每科60元
內蒙:每人報名費20元、考務費每科70元
兵團:報名費每人15元,考試費每科40元
沒有公布的地區可以先參考2024年中級會計報名費用,如下:
北京:每科目56元(參考2024年)
上海:報名費10元/人,考務費40元/科(參考2024年)
河北:每科70元(參考2024年)
山西: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科66元(參考2024年)
江蘇: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科60元(參考2024年)
遼寧:每科收費標準為56元(參考2024年)
江西:考務費56元/人/科(參考2024年)
吉林:每科收費標準為50元(參考2024年)
寧夏:報名費每人10元,考務費每科50元(參考2024年)
重慶:每科50元(參考2024年)
云南:每人每科56元(參考2024年)
貴州:每科收費標準為50元(參考2024年)
新疆:報名費每人15元,考試費每科40元(參考2024年)
廣西:每人每科56元(參考2024年)
青海:報名費每科58元(參考2024年)
西藏:每科80元(參考2024年)
專題四 證券法律制度
一、題目
1-【2017簡答】證券法(短線交易)+公司法(股權轉讓、股東訴訟)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專門從事藥品生產。張某為其發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東。王某擔任總經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東劉某在查閱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時發現:(1)2014年9月,王某買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將其中的5 000股賣出,獲得收益3萬元。(2)2014年10月,張某轉讓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經查:張某系因急需資金不得已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劉某未予追究。但2015年6月,劉某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王某無權取得轉讓股票的收益,董事會未予理睬。2015年8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王某向公司返還轉讓股票所得收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王某是否有權將3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簡要說明理由。
(2)張某轉讓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簡答】證券法——一致行動人、要約收購
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該公司股本總額為3.8億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未持有該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繼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當甲、乙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時,甲、乙決定繼續對丁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并公告收購該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為55天。
收購要約期滿,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東要求甲、乙繼續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股票,遭到拒絕。收購行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簡要說明理由。
(2)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股權分布是否還具備上市條件?簡要說明理由。
(4)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