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1 09:46:08來源:轉載
近期很多考生想了解“2023年濟源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須知”,今天護士資格證考試欄目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具體內容!
健康濟源發布2023年濟源考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須知,具體內容如下:
致廣大考生的一封信
考生朋友們:
衛生技術人員承擔著救死扶傷、防病治病、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等神圣職責,被人們譽為“白衣天使”。衛生專業考試是衛生人才評價的重要形式,是廣大衛生技術人員從業、職稱晉升、衡量自身專業水平的重要途徑。這項考試制度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得益于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機制,得益于社會的廣泛監督,得益于良好的報考氛圍和考試環境,得益于廣大考生的積極參與和共同維護。
近年來,在衛生專業考試中,出現了一些干擾考試秩序,影響公平競爭的現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報考信息不實,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攜帶違禁違規物品進入考場,更有甚者,企圖借助作弊集團,通過高科技設備作弊,或找別人代替考試,這些行為擾亂了正常的考試秩序,敗壞了考試工作的聲譽。這些人雖然是極少數,但影響極壞,與衛生技術人員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要求嚴重不符。
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將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行為予以入刑。2017年2月,人社部頒布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考試作弊行為將被記入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一旦記入,將會對個人注冊、就業、職稱評定、個人信用產生嚴重影響,嚴重的將影響終生。今年,示范區衛生健康委將繼續聯合公安機關、無線電監測等部門,利用技防設備對考場及周邊環境進行嚴密監測,嚴厲打擊考試作弊行為。
為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我們對廣大考生提出以下幾點期望:
1.從自身做起,誠信考試,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不攜帶任何書籍、紙張、筆、手機、電子小橡皮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
2.不做違紀之事,不抱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3.堅決抵制任何參與作弊集團、利用高科技設備作弊等丑惡違法行為;
4.考后不散布、不傳播考試試題,不參與網上不負責任的議論。
5.考生持準考證、有效身份證進入考場。嚴格執行人臉識別、機場式安檢制度。請考生務必提前1.5小時入場,進場前請配合工作人員做好物品存放、證件核驗、人臉識別、機場式安檢等防控舉措方可參加考試。考生應保持1米距離,有序入場出場。除準考證、身份證外,任何物品禁止攜帶入試室,考試文具統一配備。考場外設置有存包處,貴重物品請提前妥善安置。
6.不替考、不做違紀之事。考生要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考試結束后將所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通報到考生所在單位。考試實行全場封閉。開考15分鐘禁止進場,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交卷離場。
7.考生應自備醫用口罩、醫用橡膠手套,考試期間建議全程佩戴口罩。
考生考前要時刻提高個人防護意識。不扎堆、不聚會,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倡導健康生活方式,考前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的應如實提前報備。
請考生根據考試時間,提前做好相關準備。
讓我們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踐行誠信承諾,共同打造一片明凈的天空。較后,衷心祝愿廣大考生在今年的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濟源示范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4月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紙筆考試)
第一條 考生須在考試前 20 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試室,對號入座,將兩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驗。無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或人證不符的人員不得進入試室參加考試。
第二條 嚴禁考生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及電子產品(如移動電話、計時器、有電子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和錄放設備,以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進入考場、試室。
第三條 參加紙筆考試的考生須注意:
1、考生除攜帶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紙張、筆、橡皮、修改液、修正帶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入場,所需文具統一配備。請仔細核對本人準考證信息和座位貼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錯誤請立即報告。如考試開始后發現信息不一致且未提前報告的,將以違紀違規行為論處。
2、禁止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物品傳出或帶出考場、試室。
3、應使用 2B鉛筆填涂答題卡;除填涂、填寫規定內容外,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識;漏填、錯填、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4、考生將本人試卷封底上的答題卡沿虛線撕下。未按要求填涂答題卡,出現準考證號填涂錯誤、填涂過淺,或損壞答題卡、卷卡不一致等情況,導致無法正常讀卡、成績為零分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5、如有試卷字跡模糊、分發錯誤或答題卡污損等情況,應立即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因考生個人原因致使試卷、答題卡損毀的,一律不予更換。
6、考試結束后,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和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核驗回收后離場。
第四條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內容。
第五條 考試開始 15 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離場。交卷前,考生不得離開試室;因故確需暫離試室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人員陪同。
第六條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保持試室安靜。試室內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互打手勢、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試題答案。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嚴禁冒名替考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須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嚴重違紀違規、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
第八條 考生如有組織考試作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買賣試題、替考及偽造、變造、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犯罪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護士執業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考場規則(人機對話)
第一條 考生須在考試前 20 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試室,對號入座,將兩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驗。無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或人證不符的人員不得進入試室參加考試。
第二條 嚴禁考生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及電子產品(如移動電話、計時器、有電子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和錄放設備,以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進入考場、試室。
第三條 參加人機對話考試的考生注意:
1.除攜帶相關證件外,禁止攜帶其他物品入場;禁止將試題及答案傳出考場。
2.入場后請立即核對準考證信息與考試機顯示信息是否一致,如發現信息有誤,立即報告監考人員;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故障等問題,應及時向監考人員舉手報告。
3.考試結束后,監控人員統一執行結束考試指令,考試機將無法進行任何操作。
第四條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內容。
第五條 考試開始 15 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交卷離場。交卷前,考生不得離開試室;因故確需暫離試室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人員陪同。
第六條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保持試室安靜。試室內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互打手勢、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試題答案。嚴禁冒名替考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須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嚴重違紀違規、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
第八條 考生如有組織考試作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買賣試題、替考及偽造、變造、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犯罪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社部第31號令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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