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調生的法律備考中,婚姻法作為??键c經常出現在命題老師的視野中,尤其是其中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夫妻財產和約定夫妻財產,法定相對于約定考查較多,而考生往往只會對哪些是法定夫妻財產進行簡單地死記硬背,題干稍微加大難度,學員就會陷入命題陷阱,為此,今天我們就結合案例談談新法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這一考點。
案例:2018年2月1日張三與李四登記結婚,后因家庭變故,生意上出現低谷。3月2日張三私自打電話給王五,希望能夠多少借點現金,幫助其渡過難關。鑒于平時朋友關系不錯,王五爽快答應了,并當天借給張三15萬元現金??墒牵陔S后的日子里,由于張三生意越來越差,對自己已經失去了信心,每天除了喝酒抽煙來消愁之外,根本就沒有心思繼續經營。甚至有時耍起大牌,整天回家和妻子吵得不可開交。漸漸的,妻子感覺日子過不下去了,向張三提出離婚。不料,王五很快知道了張三可能要離婚的消息,加之自己也急需用錢,就及時找到張三妻子并要求其償還15萬元的債務。
問題:那么,當初張三以自己名義借債,他的妻子是否有法律義務歸還呢?
解釋:根據2018年1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張三與李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三以個人名義對外借債的,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換句話說,張三妻子李四想拒絕還款,必須證明其丈夫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反之,則需要共同償還15萬元的債務。照這樣,是不是說只要丈夫以個人名義借款,不管借了多少,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嗎?顯然不是的。該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若張三當初借款數額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圍的,假如王五要求張三妻子李四償還超過部分的,王五需要舉證證明超過部分借款依然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則只能將超過部分視為是張三個人借款,并由張三個人償還。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89號文件提出對此可參考數額化認定標準。單筆舉債或者對同一債權人舉債在20萬元以下的,可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即,按照浙江高院規定,如張三以個人名義當初向王五借款30萬元。
那么,雖然張三背著妻子李四私自借款,但推定其中2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張三與李四共同償還(假如李四可以證明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則不需要償還。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生活支出較為復雜凌亂,對此李四舉證存在困難。)。若王五能夠舉證剩余10萬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則剩余這10萬也應由張三與李四共同償還。若王五能夠舉證剩余10萬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則剩余這10萬也應由張三與李四共同償還。若王五無法證明剩余10萬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則只能主張由張三個人償還剩余10萬元。
所以考生在接下來的復習中首先要對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有整體的了解,其次要對法定夫妻財產中的共同財產以及夫或妻一方財產具體包含了哪些有深入學習。此外,還要結合新的司法解釋理解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備考的時候可以找一些婚姻法的試題配套練習,在做題的過程中不斷強化對考點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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