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2-31 15:35:36來源:轉載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擔任和法律相關工作的必備證件,在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都需要法律職業資格證。
法律職業資格證的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證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