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常識 公安派出所工作權限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對本轄區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物品、違禁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
2、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經派出所長一級領導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對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或罰款超過200元而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派出所民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對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
3、當場盤問、檢查和留置盤問權。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依法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和其攜帶物品的檢查)。經盤問檢查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有現場作案嫌疑、攜帶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帶至派出所,經派出所長批準對其繼續盤問,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4、依法實施刑事案件調查權、強制措施權和搜查權。
5、依法執行社會監督改造、監督考察權。
6、依照法律法規,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權。
7、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有優先乘坐權、優先通行權和優先使用權。
8、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有限制通行權、限制停留權和交通管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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